本文为《中国审判》杂志原创稿件
文|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 肖永平
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需要综合利用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开展法治合作与斗争,更好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更好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在此过程中,人民法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01
立足国内法治建设
夯实涉外法治根基
司法是统筹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的重要纽带,发挥着规则适用与解释、权益保障与救济、国际协调与合作、法治宣示与引领等关键作用。人民法院严格贯彻实施涉外法律,以国内法为依据不断健全完善涉外法治司法裁判规则。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细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则,明确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强制性规范、法律规避、分割方法的具体适用情形,丰富外国法的查明途径。
人民法院不断优化涉外司法审判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推动形成更广范围以规则为基础的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为扩大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案件管辖范围,拓展外国法律的查明途径提供重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系统完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规则;完善协调国际管辖权冲突的一般规则、平行诉讼的基本立场和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规则;细化域外送达和取证的具体规则;首次系统规定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审查事由、间接管辖权的认定标准和当事人救济机制。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一系列涉外民商事、海事指导性案例及典型案例,对统一涉外法律适用、维护国家主权、促进国际司法合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02
准确适用国际条约
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权益
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是涉外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了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问题,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国际条约的适用未作规定。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发布《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人民法院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调整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分别按照上述法律的相关规定适用国际条约;对于上述法律调整范围之外的其他涉外民商事案件,以参照单行法规定的方式适用国际条约,同时,该司法解释明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民商事国际条约与我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有效保障了人民法院对国际条约的准确适用。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通过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法答网、会议纪要等方式指导全国法院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例如,人民法院在解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时,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解决国际运输合同纠纷时,适用《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蒙特利尔公约》等;在处理域外送达、域外取证等事务时,适用《海牙送达公约》《海牙取证公约》及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等。人民法院始终恪守国际义务、准确适用国际条约,有力促进了国际司法合作与纠纷跨境解决。
03
合理解释国际法
引领国际法公平合理发展
国际法规则是国家之间协调意志的表现,其规定通常比较概括抽象,不同国家的理解常常发生分歧,需要国内法院的司法裁判来完善。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文件和典型案例等明确国际条约的适用与解释规则,指导各级法院在依法应当适用国际条约和惯例的案件中,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和惯例;深入研究各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贸易、投资、金融、海运等国际条约,严格依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根据条约用语通常所具有的含义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的目的及宗旨进行善意解释,增强案件审判中国际条约和惯例适用的统一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04
积极填补国际法漏洞
参与和引领国际规则的形成
国际法存在碎片化、滞后性等不足,作为直面各类纠纷、即使没有具体规则也必须作出裁判的机构,中国法院对新型案例的裁判常常是论证国际规则的重要渊源和关键参考。人民法院一方面积极参与国际组织的立法活动,如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主导的《法院选择协议公约》,共同塑造国际规则;另一方面通过司法实践填补国际法空白,如在处理海洋环境纠纷时,明确跨国企业生态修复责任的量化标准,推动国际环境损害救济规则的完善等。此外,人民法院还通过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细化国际法和国内法的适用、统一裁判尺度,推动国际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发展。
05
积极运用国际法
维护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进入21世纪以来,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发展态势总体上越来越有利于法院参与对外关系。虽然一般国际法并没有允许个人诉诸法院时直接援引国际法规范,但越来越多的条约明示或默示允许该种援引,一些国家利用国际法制度促使国内法院参与对外关系的意愿越发明显。人民法院司法实践应当积极顺应国际法的发展趋势,一方面直接援引国际法原则,捍卫国家主权,例如,援引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反制“长臂管辖”;另一方面衔接国际法与国内法,维护国际安全,如适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此外,人民法院还应当积极运用国际经贸规则,服务发展利益,如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明确知识产权保护等司法适用标准。
展望未来,人民法院需要进一步强化制度创新、人才储备和技术运用,在完善涉外法律体系、深化区域司法协助、增强国际话语权等方面深耕细作,为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提供更加坚实的司法基础。
本期封面及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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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25年第11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69期
编辑/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