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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次贩卖含依托咪酯“电子烟”烟弹,一男一女均获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0-25 15:22:43   浏览次数:1  发布人:8050****  IP:124.223.189***  评论:0
    导读

    因向他人贩卖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烟弹重庆开州一男一女被警方先后抓获检方指控二人犯贩卖毒品罪并提起公诉近日,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邓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杨某和邓某均为重庆市开州区人,杨某(男),初中文化,无业;邓某(女),中专文化,务工。杨某和邓某两人均曾因吸

    因向他人贩卖

    含依托咪酯的

    “电子烟”烟弹

    重庆开州一男一女

    被警方先后抓获

    检方指控二人犯贩卖毒品罪

    并提起公诉

    近日,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邓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杨某和邓某均为重庆市开州区人,杨某(男),初中文化,无业;邓某(女),中专文化,务工。杨某和邓某两人均曾因吸食毒品被警方行政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杨某于5月22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被告人邓某于6月5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9月25日,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人犯贩卖毒品罪,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今年5月7日和5月9日,张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杨某购买1个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烟弹,杨某表示同意。后杨某以400元的价格将1个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烟弹卖予张某。

    5月11日,杨某以1450元的价格在重庆市开州区城区将4个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烟弹卖予张某。张某拿到4个烟弹后,将其中3个烟弹卖予冉某。5月13日,民警将张某、冉某等人查获,并从冉某处扣押其从张某处购买的3个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烟弹。经称量,该3个烟弹烟油净重4.1克。

    5月20日,张某联系被告人邓某购买1个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烟弹,邓某表示同意。邓某向被告人杨某微信转账400元,杨某等人将1个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烟弹交予邓某。后邓某以500元的价格将该烟弹卖予张某。

    5月21日,张某网络转账500元给被告人邓某以购买1个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烟弹,邓某表示同意,并转账400元给被告人杨某以购买1个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烟弹。杨某收款后因未及时送达,张某要求退款,致使交易取消,杨某、邓某分别将钱款退回。

    5月22日、23日,被告人杨某、邓某先后被民警抓获,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邓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依托咪酯,其中杨某多次贩卖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杨某、邓某部分犯罪事实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邓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邓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被告人杨某、邓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开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邓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追缴被告人杨某违法所得2650元、邓某违法所得100元,上缴国库。


    依托咪酯是一种新精神活性物质,长期吸食会呈现头晕、站立不稳和类似醉酒的状态,大量吸会导致易怒、懒惰,甚至会引起死亡。不法分子常常利用其麻醉效果,将其添加到香烟烟丝中或者勾兑到电子烟烟油中。根据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2023年第120号),依托咪酯(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依托咪酯的药品制剂除外)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非法吸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依托咪酯的行为均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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